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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网络安全责任告知书

    发布时间:2020-10-22 08:35:35

   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网络安全责任告知书

   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、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你单位应依法履行的网络安全责任告知如下:

    一、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相应资质;

  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,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据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,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许可资质。

    二、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监督、检查、指导;

    三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网违法犯罪活动;

    四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、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、《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》、《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保护要求》、《互联网服务安全评估基本程序及要求》(超链)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标准规范,履行违法信息过滤、公共信息巡查、用户资质查验、日志信息留存和应急快速处置等安全保护义务,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;

    五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核发的备案图标;

    六、当联网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,请您于变更后30日内登录本平台提交变更信息,若未按规定要求、时限办理变更手续,公安机关将依法通知接入商暂停网站接入;

    七、当网站不再开办时,登录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http://www.beian.gov.cn,向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提出注销申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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